2020-11-05 11:17來源:
法律學者Michael B. Krakat通過國際法、憲法法和行政法的透鏡觀察投資移民。
在RCBI法律在憲法上有效的地方,CBI項目特別關注交易、契約方面和公民身份的法律性質,較少關注集體政治“社會契約”。這是必要的,因為中央調查局的法律對其他非常冗長的入籍要求給予實質性的捷徑或例外豁免。批評CBI的人通常不強調法律,而是強調 政治接著是關于商品化的爭論,畢竟,這是政治問題。
對CBI的可接受性的關注在災難期間處于休眠狀態(tài)在任何情況下,這些關切都應以創(chuàng)造這種收入的基本目標為依據(jù)。CBI在國內和全球的可接受性,甚至是出售公民身份的正當理由(如果有必要的話),都顯得特別相關,在(永久的)危機時期成為一個強有力的理由。
在災難期間,現(xiàn)有公民以及整個世界對CBI的接受程度和實際接受程度的關注可能會或多或少地處于停滯狀態(tài)。尤其是在危機時期,人們看到主權國家采取行動捍衛(wèi)其存在的權力主張。
關于RCBI的相關性和道德或政治可接受性的討論,不應忽略出售國為何要參與我所謂的“成員國資格的全球市場”的原因。再次,這并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R)中央調查局的做法都需要理由;相反,在任何時候,環(huán)境都不應該被忽視。,
直接購買公民身份(或居住身份)的合憲性或有效性,不受常規(guī)入籍的時間或實際存在要求的限制,可能取決于從事這種做法的每個特定政體的法律環(huán)境。
接受誰?IMI的讀者都非常熟悉CBI市場要獲得個人和機構的認可是多么困難,OECD或歐盟委員會的觀點,或媒體上關于RCBI的聲明和陳述都是證明。但是,CBI法的有效性并不完全取決于第三方的意見或情緒。
更多的問題在于,現(xiàn)有公民中的大部分或部分人強烈反對這些計劃。這是因為,一方面,公民本身是主權概念的一部分(例如以人民主權的形式),也是國家永久人口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國家地位本身的一部分。
州的地位,正如在 蒙得維的亞公約1933年(以及早期的雛形,由法學家Georg Jellinek所著)由以下因素組成,這些因素共同涉及, 使狀態(tài):
一個永久的人口,一個確定的領土和一個行使權力的政府,并具有與由此產(chǎn)生的其他國家建立關系的額外能力。
因此,RCBI的內部接受度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同樣地,在公民等級或公民階級產(chǎn)生的地方也會產(chǎn)生沖突,特別是在一個政體的憲法中提到“一個不可分割的公民”的時候(如果不是全部的話,至少大多數(shù)憲法是這樣做的)。在這里,投資公民可能會面臨其他公民沒有的有效限制,比如在登記冊上公布個人信息,維持財產(chǎn)投資的要求,或者對積極參與政治職務或投票的限制。
在此,CBI可能會遇到一些與現(xiàn)有公民有關的內部合法性問題。此外,根據(jù)不同的司法管轄區(qū),通過CBI項目獲得的公民身份是否比非CBI項目更容易被撤銷(或“剝奪”)并不總是完全清楚。
無論如何,CBI是否合法首先取決于銷售國的法律,而不是通過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指出不當行為而隨意解雇。一個壞蘋果不一定會使所有的蘋果都壞。任何CBI的做法都不是或多或少合法的,因為它可以與其他可能從事(或過去曾從事)不法行為的人進行比較。一般來說,RCBI的良好聲譽似乎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顯著提高,這也取決于相關管轄的情況。 當然不存在“錯誤中的平等”,瀆職行為也不能因為另一個國家僥幸逃脫而被證明是正當?shù)?。RCBI的管理首先是每個實施這些項目的州的內部義務。此外,RCBI參與的全球最佳實踐規(guī)則正在形成,比如IMC的規(guī)則
道德和職業(yè)行為準則,它的紀律規(guī)則 ,或者是反賄賂和腐敗政策 ,在這方面有很大的幫助。
危機的邏輯
無論是永久性的全球流行病、氣候變化、經(jīng)濟崩潰,還是主權國家可能希望通過利用非常規(guī)收入來源來緩解的任何類型的災難:在危機時期出售住所或公民身份的理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充分。把危機當作正當理由,因為它可以用來減少我們的自由,也可以用來增強我們的自由,這是一條需要謹慎追求的論證之路。我們也不應該讓這場危機成為RCBI降低標準的理由。這里所建議的不是什么都能做到,而是RCBI的做法,在批判性地看待時,必須全面地考慮,連同我們這個時代的理由,令人遺憾的是,似乎正在進行(比如COVID-19)。
許多憲法包含危機條款,允許引入RCBI計劃,在危機期間,RCBI計劃的可接受性和正當性得到加強。
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危機”的定義;如果不是所有的話,大多數(shù)國家可能正經(jīng)歷某種形式的生存危機,可以說,僅僅是由于它們的存在。在保護法治的適當程序到位的情況下,RCBI在危機之外的理由很充分,但在需要通過出售會員資格(即居住權或公民身份)獲得收入的時期,RCBI的理由就更充分了。
在2016年于日內瓦舉行的投資移民論壇上,用馬耳他時任總理約瑟夫·馬斯喀特閣下的話來說,最理想的情況是,出售國應該以強勢地位與RCBI進行接觸,為各自的基金創(chuàng)造RCBI收益,而不是取代正常運轉的經(jīng)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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